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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起火 经销商判赔7万余元
2018-12-20 09:02:00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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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私家车停放在车库竟发生自燃,消费者要求赔偿未果将经销商告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汽车经销商被判赔偿损失7万余元。

  江某在某知名汽车品牌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小轿车,同时让经销商为该车加装导航。2016年3月的一天,江某的丈夫王某驾驶该车上班,车子停放于停车场时起火,车头毁损严重。消防部门勘查现场后排除了外部火源引发的可能性,但不排除是汽车故障引发。为此,江某要求经销商予以赔偿。

  经销商在向保险公司调查时发现,王某曾报案称,车辆起火当日稍早时曾发生过追尾事故,由于造成的损伤十分轻微,他未报警直接驶离现场。由此,经销商认为车辆起火原因是碰撞事故,江某在协商索赔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起火原因是碰撞的可能性较高,而江某未举证起火系车辆质量问题,所以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江某又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险,并申请对车辆碰撞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车头没有受外力作用导致变形的痕迹,不能确认起火前发生过碰撞。在诉保险公司的案件败诉后,江某以该案判决及鉴定意见为新证据,申请对诉经销商案进行再审。

  本案审判长蔡毅说,汽车作为集成式的高端商品,具有较高的技术鉴别判断门槛,若简单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悖于公平合理的理念。江某已提供证据证明起火原因排除外部火源,且车辆购买后使用不足17个月,可排除电路或油管老化的原因。故再审认定江某的举证责任已初步完成,经销商应对车辆无缺陷或存在免责事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经销商没能充分举证,因此不能排除车辆因安装导航不当而导致车辆存在缺陷并引起自燃的可能性。即使车辆在自燃前发生过碰撞,若轻微碰撞导致车辆自燃,说明车辆的阻燃性能不达标。

  法官提醒,购买汽车后要保存好购车凭证以及车辆的保养、维修记录;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如实陈述;要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不要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 (茗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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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