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牺牲”自身利益不搞开发,生态变好了,但村民不能变穷了!继今年生态补偿“提标扩面”以后,无锡在生态补偿机制上也要“提档升级”: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将无锡在生态补偿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据透露,目前该条例草案已进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阶段。如果进展顺利,该条例有望明年实施,生态补偿今后将成为政府每年的“必修课”。
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无锡自4年前在全市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来,减缓了水稻种植面积快速下滑的趋势,生产面积基本稳定,蔬菜、水蜜桃生产栽培面积也连续4年保持基本稳定。
随着保护力度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农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生态补偿政策实施以来,新增省级湿地公园4个,湿地保护小区13个,对环太湖湖滨湿地保护恢复及改善太湖水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自然湿地保护率从2014年的41%提高到2017年的51.1%,恢复湿地面积7000亩。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幅增加,市区新增县级生态公益林7.5万亩。
与此同时,农田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发放的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镇村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等。市区共有111个行政村享受到了基本农田生态补偿,由于这些村多为经济薄弱村,工业基础差、基本农田面积多,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极大增加了这些村的集体经济收入。生态补偿实施后,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生态建设的热情空前提高,受补偿的村可支配收入增加,农村公益服务事业得到了稳定的财政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水平得到了提升。
今年以来生态补偿“提标扩面”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设立,使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代价、发展受限的区域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受到了各镇(街道)、村(社区)的广泛欢迎。
今年起,无锡又对全市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提标扩面”:扩大了补偿范围,提高了补偿标准。除原有补偿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全市实际种植的水稻田、红豆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清水通道维护区以及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重点区域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与此同时,对生态补偿标准作了适度提高。比如永久基本农田从以前零补偿变为每亩补偿100元,水稻田由每亩400元提高到450元,市属蔬菜基地由每亩200元提高到300元,种质资源保护区由每亩300元提高到350元等。
此外,市区生态补偿年初预算也大幅增加。2017年度市级生态补偿年初预算资金3000万元,2018年度增加到5625万元,比上年增长87.5%。自2014年底至2017年,市区累计落实生态补偿资金21614万元。
地方立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要通过立法将此作为政府今后要做的常规工作落实下来,成为每年要做的‘必修课’。”有关人士表示,为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生态补偿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将我市生态补偿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报送《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立法计划的报告”,条例立法工作已于今年1月份正式启动。为确保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强化立法主导,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反复研究斟酌,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同时强化问题导向,坚持立法创新,致力于体现无锡特色,形成工作亮点。目前《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已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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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拎重点
记者注意到,该草案是这样定义“生态补偿”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草案第六、七、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与精准脱贫相结合,向经济薄弱的重点生态区域倾斜生态补偿资金,优先保障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从事生态保护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态补偿与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生态保护措施相结合,推动实施秸秆禁烧以及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此外,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该草案将永久基本农田、水稻田、市属蔬菜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以及重要水源涵养区等全部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并且规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三年。生态补偿对象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在生态补偿保护区域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服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提高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贫困人口收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生活必要开支等。
草案规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不得长期闲置。生态补偿对象未履行保护责任的,市、县级市、区农林、环保等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可缓拨、减拨、停拨或者收回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对象损害补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或者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记者 袁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