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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法院昨审理生母虐女案 生孩子前应进行系统教育
2018-11-15 09:35:00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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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针扎嘴、用棍棒殴打……日前,一起母亲虐待亲生女儿的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昨天上午,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素梅于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间虐待女儿李某某(2009年生)。2018年6月初,杨素梅又因教育问题,采用木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虐待罪追究被告人杨素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素梅在庭审中对其殴打女儿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每次打孩子都是为了纠正其小偷小摸的坏习惯,事出有因,希望能从轻处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从轻量刑情节等问题,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素梅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主动配合前往派出所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应当认定为自首。她对女儿没有真正的恶意,将女儿从河南老家接至身边抚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陪伴照顾并让其拥有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她每次殴打女儿均是为了纠正被害人一些不良习惯,虽然教育方式不对,但其并非虐待成瘾或暴力成性的心理不健全人士。而且杨素梅系文盲,文化程度低,教育观念客观上与现代文明社会存在差距。另外,杨素梅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被害人亦亲笔写信承认自身错误并愿意与父母继续一起生活。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杨素梅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公诉人则认为,杨素梅前往医院是为了探望女儿,而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自首。她在较长时间内采用多种工具和方式殴打女儿,其所作所为已非普通的教育子女行为,且经公安机关口头警告后仍不思悔改,没有悔罪态度,必须惩处。被告人虽当庭认罪,但其虐待持续时间长、次数较多、手段残忍,且造成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不适宜适用缓刑。故检察机关提出对杨素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本案将另行择期公开宣判。(茗柏)

标签:女儿;殴打;被害人
责编:胡悦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