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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入职出工伤 用人单位要担责吗?
2018-10-25 11:25:00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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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6日20时许,许某权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于当日死亡,许某权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认定为工伤。因A公司否认与许某权存在劳动关系,许某权之母起诉要求确认许某权与A公司于事故发生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公司没有叫许某权的员工,只有许某雄,并提供了“许某雄”入职公司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许某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许某雄”签字领取工资的部分工资表。许某权的母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入职登记表系许某权所填写,照片系许某权本人,所有签字系许某权所写,原来许某权入职时借用了兄弟许某雄的身份信息。许某雄出庭作证陈述:因其哥哥许某权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为方便找到工作,故借用其身份证去应聘,A公司对证人的身份信息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虽主张公司没有许某权这一员工,只有许某雄,但对于证人的身份为许某雄的事实无异议,而证人许某雄的身份信息与A公司员工“许某雄”身份信息基本相同,被告公司并未提供另有他人的相关证据,在法院要求其提供公司员工“许某雄”于2017年3月份出勤的考勤原件的情况下并未提供,故认定在公司实际参加劳动的是借用其兄弟许某雄的名义的许某权,依法确认许某权于事故发生之日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录用借用他人身份入职的员工,应对实际提供劳动的员工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经济较发达地区用工需求量日益增多,吸引了大批外来求职人员。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存在用工审查不严格、不规范的情形,而急于求职的劳动者由于年龄、身份证丢失等问题,为便于寻找到工作,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求职的情况出现,而用人单位为此购买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不是实际提供劳动者本人的身份信息,一旦发生工伤、工亡等事故伤害,理赔问题十分棘手。

  在此提醒劳动者,求职时切记不要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否则会有诸多风险:首先,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次,劳动保障脆弱,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由于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他人身份入职,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本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由此引发的后果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商业理赔,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过错情况劳动者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把好入口关,核对好劳动者的身份信息,避免因参保或投保人姓名与实际提供劳动的人员不符导致发生伤害事故后无法理赔的现象出现,这样既能减少用工单位的风险和损失,又能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

  (主审法官:张峥莉,江阴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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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