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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个“坑”坑人没商量
2018-10-09 10:44:00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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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法院近日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判决,其中一个团伙专门给急需花钱的居民设置套路贷这个“坑”,那么,这个坑到底有多深呢?

  不久前,江阴派出所接到了市民桓某的报警,称自己前段时间因为经营生意缺少资金,便想将自己当初花93.5万元买的一辆越野车抵押出去贷款。经人介绍,他联系上了江阴一家小贷公司。双方见了面之后,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的车辆只能贷款10万元,并且每十天要支付2000元的利息,汽车抵押后随开随走,只要装个GPS,好随时掌控车子的去向。

  心想只要自己按时还款,也没什么影响,他就答应了,对方又提出:“第一次借款10万元,公司要从借款中扣除安装四个GPS的费用4000元、配一把车钥匙的费用2000元和第一期十天的利息2000元、平台费10000元、上门费1000元。”最初的10万元借款只剩下了81000元,因为急需用钱,他答应了对方的要求。但是想拿到钱却并不简单,签订车子抵押和借款的协议的时候,工作人员又讲:“为了防止你不按时还款,你要在借款协议上写借款13万元,其中10万元是真实的借款,还有3万元是作为以后不按时还款产生的拖车费、诉讼费等费用。这只是一个保障,只要你按时还利息,到时候只要还10万元就行。”

  对方又在借款协议下增加了“按时还款实际借款是十万元。”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催促他签了好几张协议,说都是一些例行公事,合同签完就放款。他没有细看就都签了字。

  签好协议后,他总算收到了81000元的借款。借款之后,他按约每10天主动支付一次利息,从未逾期。就在他支付完第五期利息的第二天晚上,他接到了一通电话:“你没有按时还款,现在你的车已经被我公司拖走了。”

  明明已经按时还息了,为什么还会把车拖走,情急之下,他赶忙联系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却给出了这样的答复:“9月28日支付完利息后,10月应该是在7日支付,而你是8日支付的,接下来应该是16日支付但你是19日才付的,两次都逾期了。我们说的10天内你应该在借款后的第9天就支付利息,可你却在第10天才支付。”

  这让他无法接受:“你没有提醒我啊,我就以为满10天才付,怎么能算我违约呢。”为了拿回车子,他赶到了小贷公司,却没想到工作人员都变了一副嘴脸:“要拿车可以,按照借款协议,你拿出本金13万、违约金按照13万的20%是26000元,拖车费一万元。总共16.6万元,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否则就把车卖掉!”面对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和威胁,他才醒悟过来这是一个圈套,立马报了警。

  经过几个月的侦查,警方发现被告人闫某立、闫某娃与张某伟、闫某雷、任某建等人于2015年年底至2017年7月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被告人闫某立为首,由被告人闫某立提供经营公司所需资金,纠集张某伟、闫某雷为重要成员,其中张某伟负责监管该公司资金,闫某雷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并纠集被告人闫某娃及任某建等人作为业务员,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谓“套路贷”,也就是在正常的贷款过程中设置重重套路,一旦你从他们那里借钱,轻则巨债压身,重则倾家荡产、声名狼藉。上文中的桓某便是汽车抵押贷款遭遇了“套路贷”,这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套路贷”的手段共实施敲诈勒索12次,索得钱财数额合计322900余元。

  近日,江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闫某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闫某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任某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警方提醒市民,急需用钱请选择正规贷款机构和银行,哪怕找亲友支援也不要去相信路边的小广告或者不正规的机构。贷款一定要量力而行,如果遇到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请一定要坚决拒绝。最后,如果遇到“套路贷”,一定要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宋超)

标签:借款;敲诈勒索;江阴
责编:胡悦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