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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移门自爆 损失谁来“买单”?
2018-09-14 16:15:00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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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某洁具公司向某玻璃公司购买钢化玻璃,并将该批钢化玻璃用于由某建设公司承建地产项目的淋浴房与玻璃移门的制作。洁具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若淋浴房与玻璃移门出现质量问题,洁具公司不能及时维修或更换,建设公司有权直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施工,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可以按双倍标准直接从应付洁具公司的该项目款中扣除。”

  项目实施过程中,洁具公司制作安装的部分淋浴房、玻璃移门出现了玻璃自爆的问题。建设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64804元。建设公司依据与洁具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洁具公司按维修费用的双倍即129608元进行赔偿。上述主张得到项目施工地当地法院的确认。

  洁具公司认为,因玻璃公司供应的钢化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安装的淋浴房、玻璃移门自爆,最终给洁具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而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玻璃公司承担其110723元的实际损失及相应利息。玻璃公司则认为,其所供应的货物符合要求,没有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洁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惠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因玻璃公司供应的钢化玻璃存在自爆的质量问题给洁具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洁具公司有权要求玻璃公司赔偿。洁具公司按照产生费用64804元的双倍向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洁具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对钢化玻璃公司不具备约束力,而洁具公司的实际损失金额经项目所在地法院判决确定为64804元。据此一审判决:玻璃公司向洁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480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洁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玻璃公司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成)

标签:洁具;洁具公司;钢化玻璃
责编:胡悦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