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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计价器营运数据揭露索赔金额猫腻
2018-01-03 10: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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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近年来,因城市车辆保有量逐年增加,道路日渐拥堵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部分营运车辆如出租车或大型接送客车发生事故也有所增加。营运车辆如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审查认定其停运损失成为难点。近日,新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出租车出车祸后计算停运损失赔偿的案件。

  去年5月5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惠某驾驶属于无锡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在金城高架上自西向东正常行驶,左侧的一辆汽车行至景云立交段附近时突然向右打方向,惠某躲避不及,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擦,随后又与高架右侧护栏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惠某不负事故责任。某物业公司为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当日,交警部门暂扣了出租车,至去年5月10日发还出租车公司。去年6月16日,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即车辆修理费5500元、施救费350元、停运损失4835元,合计10685元。庭审中,双方对修理费、施救费均无异议,对停运损失争议较大。出租车公司提供了梁溪区金匮路某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事故出租车自去年5月11日至16日在该汽修中心维修完毕,并提供了无锡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汽车分会出具的该出租车去年2月至4月的单车营运情况分析表,证明惠某每日营运收入483.50元,停运10日,主张停运损失4835元。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发票与维修证明上的公章不一致,修理费发票系5月11日开具,该车当天尚未维修完毕,发票不可能提前开具,对停运天数持有异议。

  主审法官调查后发现,滴滴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数据表明,惠某绑定的账号下,从5月12日开始已有接单运营记录。但惠某辩解,那是他用自己私车接的单子,出租车仍在维修中。法官又与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多次协商,拿到了原告出租车5月1日至20日的计价器营运数据。法官表示,出租车的计价器具有唯一性。无锡运管处出具的计价器营运数据载明,原告出租车2017年5月6日至10日营业次数为0次。但5月11日开始就有了营业记录,5月12日营业次数更是达到28次,趋近于正常营运的水平。这与原告方所述事故出租车维修至5月16日这一事实矛盾。最终,新吴区法院判决相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相关出租车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046.44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停运损失包括停运损失计算标准与停运时间两方面内容。停运损失计算标准,一般当事人提供由主管部门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或运输协会出具的出租汽车单车营运情况分析表(一般提供事发前后数月的分析表,载明全市范围内出租车的实际平均收入状况,由此计算出事发前后数月平均每月的实际收入),当事人对计算标准均予认可。但对停运时间,当事人此前多提供相关汽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证明自何时到何时该出租车在该公司或该厂维修,一般不提供具体维修清单或称无法提供,由此导致被告尤其是保险公司异议较大,认为不能排除车辆维修单位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之嫌疑。即使法院判决,当事人也会上诉或再审,很难做到让当事人息诉服判。通过判决此案,打算为今后处理纠纷或案件树立一个标杆案例,对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借鉴作用,以期发挥法院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记者 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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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