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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电信诈骗案呈几何级增长
2018-01-03 10: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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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月3日讯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打击电信诈骗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了去年1月至12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电信诈骗刑事案件141件207人,审结案件数较以往呈几何级增长。并公布了五类十起无锡两级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电信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情况来看,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电信诈骗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

  工具科技化,犯罪智能化

  诈骗手段的高科技化是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最大的区别。审理发现,当前电信诈骗手段已经不再局限于利用“群发短信软件”“自动语音呼叫系统”等传统工具,如今的案件多是利用“伪基站”“木马病毒”“钓鱼网站”“诈骗WiFi”等互联网技术。高科技的加入使得电信诈骗手法更为隐秘,查处更为困难。

  2015年8月至12月间,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苑、汉庭宾馆等地,时分时合,由黄某某获取中国建设银行等网页的源代码,并向仇某某购买含有95533、ccb等关键词的域名,搭建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移动的钓鱼网站,同时雇佣人员利用伪基站在上海、无锡等多地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以积分兑换为由,诱使他人填写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密码及验证码等信息。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后台获取的上述信息查询被害人银行卡余额,后在各类网站上使用被害人银行卡购买 Y 币、1号店礼品卡等虚拟货币销售给胡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获利。其中,黄某某实施诈骗钱财人民币27万余元,王某某参与实施诈骗53000余元。仇某某明知黄某某等人搭建网站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仍注册并出售含有95533、ccb 等关键词的域名,并提供DNS解析服务,涉及诈骗金额144000余元。法院经审理最终分别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作案团伙化,运作分工细

  法院审结的大量电信诈骗犯罪75%以上为共同犯罪,其中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细,尤其是审结的一些电信集团诈骗,涵盖了购买设备、群发短信或拨打电话、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全部行为过程,环节多、流程长,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

  2015年2月27日,袁某与孙某某共同出资承租房屋。2015年3月18日,以王某某的名义成立了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妙速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系王某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还提供了招商银行信用卡给袁某等人使用。妙速公司成立后,该公司由袁某与孙某某实际控制,下设商务一部和二部。袁某和孙某某等人组织唐某、潘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由业务员根据袁某等人提供的客户名单,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内容电话联系网络关键词持有者,谎称有买家愿意高价收购关键词为由引诱被害人前来商谈关键词转让事宜,并采用袁某等人安排的魏某某、巢某某等人冒充欲购买关键词的买家,孙某某、刘某、周某等人以技术人员等身份出场进行相互配合等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尔后以完成关键词转让需要为被害人所持有的关键词注册商务名址、制作APP 等为由,先后从20个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19.7万元。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手法隐蔽化,案件认定难

  法院审理发现,电信诈骗犯罪手法隐蔽性较强,犯罪分子往往采用手机虚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行骗。同时,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证据多为电子证据,储存于电脑主机、路由器、手机等介质,时效性较强,容易被更新、修改、清除或者丢失。而且,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较强,容易出现拒不认罪的情况。以上种种综合导致案件查处认定难度大。

  (记者 晓城)

  提 醒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牢筑心理防线,做到“三不三及时”:对于陌生电话、信息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对于任何转账汇款要求做到及时核实、及时咨询、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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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