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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公司和负责人被判“拒执罪”
2017-08-03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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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8月3日无锡讯(何逸 王爱芳)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某纺织公司负责人刘某当场表示认罪,这位曾经风光的老板,其经营的公司欠一家染料公司200万余元未还,在法院依法判决后,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将公司款项转移至个人账户企图逃避执行。前日,宜兴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刘某和其公司均判处“拒执罪”。

  2016年2月1日,无锡某染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江苏某纺织公司告上法庭,宜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纺织公司支付染料公司货款200万余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纺织公司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染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宜兴法院向纺织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4月6日、4月27日,纺织公司在江苏常熟某银行的账户分别收到货款384万余元、退税款234万余元。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在第一时间,将上述款项转移至其姐姐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其他支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单位江苏某纺织公司、被告人刘某履行了全部欠款义务,取得了原告方的谅解。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纺织公司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对方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宜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江苏某纺织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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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华诚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