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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遭遇电信诈骗 向银行索赔被驳回
2017-07-03 14:3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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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3日讯 银行卡上33万余元的存款被电话诈骗,银行储户范某某将银行告上法院,称银行未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导致其损失产生,要求银行给予赔偿。近日,滨湖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来,2015年8月3日,范某某接到电话,被告知其陷入刑事案件,在与对方谎称的深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电话中,告知对方自己兴业银行卡上有200多万存款。在对方的指示下,范某某至兴业银行办理了“U盾”,并将密码重置为对方指定密码。当被银行工作人员询问“U盾”是谁使用时,范某某按电话指示称是自己使用。被骗去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账户内存款330210元后,范某某发现自己上当,遂至荣巷派出所报案。后更是将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范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存在违约行为,或未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导致损失产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范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原告范某某陈述,其根据电话中案外人的指示前往被告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厅办理“U盾”业务,说明需要通过“U 盾”才能实现大额转账,恰能反映被告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使用“U 盾”对储户账户安全进行风险防范,系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保管义务的方式。

  另一方面,网上银行相关业务的办理,不同于柜面办理,商业银行无法以现场查看的方式核实业务办理人是否为持卡人或授权人,故需要采取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验证网上银行操作者的身份,也就是本案中“U盾”发挥的作用,因此本案所涉“U盾”相当于原告范某某的数字身份证,其登录网上银行,插入“U盾”后的操作行为,会被识别为本人操作行为,而这也是被告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厅柜员需要询问原告范某某办理“U盾”是谁使用的原因,因此,根据原告范某某的陈述,被告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在为其办理“U 盾”时已尽到了必要的核实、注意义务。

  “当然,作为一项账号安全保护措施,如果‘U盾’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起到身份认证等作用,则可视为被告兴业银行无锡分行未能履行安全保管义务,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范某某主张被告‘U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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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