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10日讯 为逃避债务,溧阳一公司老板机关算尽,将股权转让给了八旬岳父。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作出了判决。
作为溧阳市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无锡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宜兴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史某返还原告公司29.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史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为逃避债务,史某于2015年12月28日将自己持有的50万元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其84岁的老丈人,并至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审理中,史某的亲属代其向申请人无锡某科技公司归还了10万元,并就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无偿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并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宜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