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主审法官简介:陆凌云,锡山区法院东北塘法庭助理审判员)
【案情】
中国江苏网4月27日讯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却与李某相恋。王某与李某相处期间,王某于2013年10月24日取款20万元;同日,李某账户存入20万元;王某于2013年10月25日取款10万元;同日,李某账户存入10万元。
2013年11月,李某购置房产一套。王某向张某透露此事后,张某认为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向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去年1月14日,锡山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审判】
该案争议焦点为:王某赠与李某钱款的行为是否无效,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与李某婚外相恋,王某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王某与李某双方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李某虽辩称其于2013年10月24日和同年10月25日分两次存入银行账户的30万元系长期放置于家中的现金,但如确实是长期存放在家中的现金根本无需分两天存入银行账户,完全可以一次性存入;李某提供的存折只能证明其于2008年11月取现18万元,无法证明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收入来源,李某常备现金30万元且将上述现金放置于家中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及逻辑,法院对李某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王某于2013年10月24日和同年10月25日取现的数额和时间与李某存入现金的数额和时间存在一致性和对应性,取现30万元后均于当天存入李某之账户具有高度盖然性,李某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未有证据显示王某与李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王某无偿向李某交付30万元款项的行为,应属赠与。法院认定王某赠与李某30万元。王某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万元赠与李某侵害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李某亦非善意有偿获得,故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应及于共同财产的全部,并非各自享有一半的所有权,故王某的赠与行为系全部无效。王某亦要求李某向张某返还,故李某应向张某返还获赠的钱款30万元。
因此,锡山区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30万元。
【评析】
婚外同居的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一旦关系终止,很容易为赠与财物的归属产生争议。这类纠纷如何处理,既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公序良俗。
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从其共有性质来讲,这种共有属于共同所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权利的理解,其权利是及于全部共同共有财产的,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因此,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未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情况下,是无权单方处理共同共有财产的,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意并不在否定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一方的权利,而在于否定夫妻一方无处理权、特别是女方无处理权的不平等状态。所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援用“平等处理权”的规定作为自己的合法依据,如有这种行为,即应无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这与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平等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的内涵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