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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一业主违规装修 工人一脚踏空坠楼身亡
2017-04-08 08:46:00  来源:江苏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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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违规装修,工人因此丧生,这样的惨剧,该由谁负责?

  案情介绍,江阴的业主王某在装修新房时,拟改变房屋构造,在屋内增设一层楼板形成二楼,并利用室外突出部位的空间做成二楼的卫生间。王某并未将该方案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备,而是直接请来了之前工头曹某介绍的敲墙工傅某等人,并指示傅某敲开连接室外空间的隔离墙。傅某在砸墙时踩踏室外空间部位,不料该部位铺设材质为木板、非混凝土,而该空间的下部为建筑凹槽部分,傅某当即从该部位坠楼身亡。傅某家属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业主、工头、物业公司、开发商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规装修拆墙的错误定作、选任行为与开发公司对涉案的事发部位未按图施工及铺设木板的行为相结合,导致傅某坠亡的法律后果。傅某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应安全施工条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结合各方对傅某生坠亡后果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法院确定由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开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傅某自负20%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傅某在拆墙作业中踩踏事发部位铺设的木板从而坠楼身亡。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进行阁楼加层施工,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隔离墙上敲门洞,擅自利用公共部位;且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选任无相应安全施工条件的傅某等进行拆墙施工,其定作、选任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傅某作为承揽人,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应安全施工条件,在拆墙施工中,自身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自身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江阴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违规装修拆墙的错误定作、选任行为与房地产开发商在涉案的事发部位未按图施工、铺设木板的行为相结合,从而导致傅某坠亡的法律后果。王某、房地产开发商不存在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且任何一方的单独行为均不足以造成本案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各方对傅某坠亡后果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江阴法院确定由业主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开发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傅某自负20%的赔偿责任,工头曹某及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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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戚阜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