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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兴讼追讨物业费 物业公司被罚10万元
2017-03-29 10:5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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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9日讯 位于梁溪区的某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催讨物业费,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此事另有蹊跷。物业公司为了数万元物业费和违约金,竟伪造证据。昨天梁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物业公司认为,黄先生买房后,在2013年3月1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黄先生拖延支付物业费,多次致函催讨无果,物业公司告上梁溪法院广益法庭,请求判令黄先生支付物业费近万元、违约金2.6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黄先生的律师则认为,黄先生从2013年购买房子后,双方协议约定物业费的缴纳时间为装修入住之日起计算。收房时,房子为毛坯房,黄先生一直没有装修,直到去年7月将这套房出售。新房主已装修入住。黄先生无需支付物业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费缴纳的起算时间。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上,对于物业费的缴纳时间,是手写的“自装修正式入住后起算”。可这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物业费从交房之时起算是自相矛盾的。物业公司方推说,这是当初黄先生来公司协商时复印的,立案时拿错了。

  庭审中,物业公司新拿来的协议版本上,就物业费缴费时间,只有铅字打印的“入住通知单通知的交付之日起计算”。法官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协议版本进行比对,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版本上没有黄先生的章印,手写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笔迹也不同。

  法官再将物业公司前后提供的两份协议版本进行比对,发现除去第三页中费用起算时间记载不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最新版本的第三页纸明显较新,整份材料有多次装订的痕迹。“物业公司涉嫌将原来的协议复印件的第三页抽取,重新换了份进行装订。”对于法官的质疑,物业公司方表示“不清楚”。

  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对于疑点,物业公司没有在法庭限定的期限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查明物业公司伪造虚假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事实,对物业公司罚款10万元。

  (皓子/文)

标签:物业费;物业;公司;兴讼;黄先生;协议;10万元;证据;梁溪;时间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