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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宜兴法院发出首份行为保全裁定书
2017-03-16 10:0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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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6日讯 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中,依法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禁止某餐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在民事审判中使用“禁止令”行为保全措施。

  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公司“捞王”品牌进入市场至今,一直被持续使用于猪肚鸡火锅料理的经营,多年来已经享有较高声誉和市场认可度。2015年12月,该公司发现被告餐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户外广告牌、店招、装饰装修装潢、桌椅、菜单、餐具、员工服装、设备、宣传品及其他物品、各网络平台上使用“捞王”字样并进行宣传,造成消费者混淆并因此获利。根据其掌握的证据,该公司认为被告某餐馆正在实施的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捞王”品牌的正常拓展造成阻碍,因此,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的“捞王”注册商标权益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捞王”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余元。

  审理中,原告捞王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告方餐馆实施侵犯“捞王”商标权的行为。宜兴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餐馆如继续在店招、广告牌、装修装潢及网络平台上使用“捞王”,会使“捞王”商标权利人造成其他损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某餐馆实施侵犯“捞王”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禁止继续在户外广告牌、店招、室内装饰装修装潢及相关物品上、网络平台上使用“捞王”字样)。

  3月14日,宜兴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向被告餐馆送达了这份“禁止令”裁定书,收到裁定书后,餐馆负责人表示,一定会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作出整改,并承诺于7日内整改到位。“行为保全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受损方的及时止损,也给侵权方以整改的机会,对于推进案件审判,促进双方调解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宜兴法院民三庭法官表示。

标签:无锡宜兴法院;行为;餐馆;裁定书;禁止;使用;首份;保全;被告;实施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