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10日讯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今年首个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记者注意到,这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为宜市监撤许字(2017)第1号,起因是被许可人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过程存在违法行为。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去年春夏之交收到江苏友邦(苏州)律师事务所一份律师函,称其委托代理人董黎丽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登记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要求予以撤销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了相关调查,发现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涉嫌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涉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去年6月7日对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查明: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人擅自使用董黎丽、杨丽云被盗的身份证,以董黎丽、杨丽云作为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同时伪造宜兴市宜城街道华兴路1号103室房屋权证,于2015年11月2日向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宜兴市多耀百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11月17日取得了公司登记。
据悉,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 (何小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