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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因疫情退运可享税收减免
2020-11-19 21:59:00  来源: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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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20年第41号公告,发布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公告还明确,前期退运货物已经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企业也可向海关申请退还。以上申请退还税款或不征收相关税款的,应在申请的同时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的,可仅申请退还进口关税。

泰州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办理退税手续需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征税海关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已缴纳税款凭证、转账退税申请书等材料。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电话0523-82728653或登录“南京海关企业问题清零系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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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