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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头盔搭乘他人摩托车遇车祸身亡 法院:死者也要担一定过错责任
2020-11-18 21:55:00  来源: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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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他人二轮摩托车时未戴头盔,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日前,靖江法院调解一起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3月,钱燕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行驶,至靖江市蟛蜞港桥面路段时,其车前部与瓦匠陈军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军受伤、车载乘客孙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靖江市交警大队认定,钱燕和陈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华因未戴头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华的5名近亲属起诉到靖江法院,要求钱燕、钱燕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陈军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近118万元。孙华亲属认为孙华对事故发生并无责任,即便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也只能减免二轮摩托车车主陈军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钱燕和陈军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华虽然无事故责任,但无事故责任并不代表无过错责任,孙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搭乘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存在危险,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故应对自己因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的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此外,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军属于无偿搭载孙华,因此应酌情减轻陈军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靖江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陈军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孙华自担。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因未戴头盔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人员占比高,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及搭乘人员来说,是保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广大市民骑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时,切记戴上头盔,守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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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