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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涉老十大典型案件公布
2020-10-27 10:04: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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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前夕,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了近4年来泰州市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7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案件分别是2525件、2878件、3910件,2020年上半年受理1945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涉老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领域;涉老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诈骗类案件。

老人再婚,干涉无理

老伴去世后,子女们都忙于事业,陈老汉成了“空巢老人”。参加过几次同事的追悼会后,他倍感孤寂和凄凉。2018年,陈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丧偶的张女士。经过相处,两人情投意合,决定相伴终老。陈老汉的子女们得知后极力反对,认为父亲“对母亲不忠”,“担心别人笑话”。但陈老汉认为这都是手里存款惹的祸。陈老汉来到法院咨询,法官耐心向他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事情得到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本案中,从法律上讲,陈老汉和张女士结婚,作为子女是没有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的。

隔代探望,不得阻挠

独子徐甲意外身故,儿媳倪某生下遗腹子徐乙。徐某夫妇遂将所有希望寄托在孙子徐乙身上。后来,徐某夫妇与儿媳倪某发生了矛盾,儿媳倪某阻挠徐某夫妇再去看望孙子。徐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3次;倪某在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了徐某夫妇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的诉请,并要求孩子的母亲在祖父母进行探望时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徐某夫妇作为失独老人,对孙子徐乙进行探望,不仅让徐某夫妇有了精神寄托,也会给徐乙带来更多的关爱,有助于徐乙的健康成长,所以徐某夫妇的探望请求应得到支持。同时,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和态度,学会换位思考,勿要因争一时之气而产生新的摩擦。

社会养老,子女付费

唐某与丈夫陈某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陈甲、长子陈乙、次子陈丙、次女陈丁。2008年陈某病逝。2018年因陈丙房屋拆迁,致使唐某失去继续居住原房屋的权利,后唐某自愿居住在善老中心一直至今。后唐某起诉要求赡养人承担善老中心的房租费用,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唐某是四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居住在善老中心也是唐某的心愿,子女不得强迫老人按自己的要求选择居住场所。因此,支付善老中心房租费用的实质是解决唐某的住房问题,属于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老年人在选择社会养老时,也应理性慎重周全考虑,多和子女沟通,争取子女的理解,避免因此产生额外矛盾。

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于波 张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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