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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上交!8旬老人向警方上交90年代火铳
2020-10-15 15:1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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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0月15日讯 近日,泰兴市民倪先生主动将自己家中的一把火铳交给上门走访的民警。

10月11日下午,泰兴市公安局分界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进行入户走访宣传时,年过8旬的辖区居民倪先生将一把“鸟枪”递给了民警。该枪是一把火铳,长约1米5左右,枪身已锈迹斑斑。

据倪先生称,自己上世纪90年代购买了这把火铳,向公安机关申领了猎枪证并进行备案,曾用于打鸟,1997年之后就将枪支放在家中,一直未使用,时间一长也就忘了家中有枪这回事。直到民警上门走访时,才猛然想起在家中已经存放了20多年的这支火铳,于是决定将火铳交给民警。倪先生同时还把家中剩余火药和猎枪证也一并交给了民警。(胡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火铳
责编:郭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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