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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给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戴紧箍”
2020-05-26 11:49: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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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镇江医保基金安全,规范医保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市医保局、市信用办近日联合出台《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信用管理,重点将5项行为列为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因欺诈骗保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因违反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医保医师(药师)服务协议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或解除服务协议信息等5项行为列入负面信息。

《办法》同时规定,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领域的信用进行评分,每个记分周期初始分值为100分。对小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别扣2分、6分、12分,对市级、省级、国家级嘉奖或表彰等守信行为分别加2分、6分、12分。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积分划分为信用很好(AA级)、信用好(A级)、信用一般(B级)、信用差(C级)、信用很差(D级)五个等级。

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或连续3年被列为信用很差(D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同时3年内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3年内不得从事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活动。

该办法自4月28日起施行。记者 陈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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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