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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严抓疫情期间企业安全生产
2020-02-16 13:38: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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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广大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到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到位”,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危化品(化工)企业疫情防控和节后复工复产等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泰州市工矿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九条安全禁令”>的通知》,就危化品企业和工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周密制定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服务力度,以适当形式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确保各类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其中,危化品(化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十项规定为: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核,报属地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复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责任人,不得复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不得复产;外地返岗员工未经隔离观察、身体状况未明确,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未采取科学安全方式开展专项复产培训,不得复产;未制定、落实疫情群防群控工作方案,不得复产;未制定各类异常状况处置措施,并进行演练,不得复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岗位人员不足,不得复产;未确认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完好或装置设备“带病”运行,不得复产;对国务院督导组、省专治办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不得复产。

工矿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须执行的“九条安全禁令”为:企业未制定并严格落实周密可行的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未报送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禁止复工;企业未制定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复工复产实施方案、未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禁止复工;企业未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禁止复工;企业未有效落实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的禁止复工;企业未有效落实红色、橙色安全风险或重点作业场所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禁止复工;企业涉及国务院督导组、各级专治办交办的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消除的禁止复工;企业未制定并落实复工复产异常情况处置方案的禁止复工;企业未对返岗员工以适当方式进行安全教育的禁止复工;企业重点生产装置或重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的禁止复工。

此外,市应急管理局还要求全市各危化品企业和工矿企业全方位排查企业员工的疫情防控情况,加强对企业值守人员的防护,指导企业定期对人员密集区域、重点防控区域进行清洗消毒作业。记者肖梦琪特约记者陈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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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