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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2019-12-25 09:48: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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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近日,市政府办出台《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旨在提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更好地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什么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呢?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负责人易纯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县级统筹为主,全市分市本级、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和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等7个统筹区,各地在资金筹集、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仍存在差异。统筹层次过低带来的政策碎片化、基金池子小抗风险能力弱、经办服务不统一等矛盾问题日益凸显,不能适应新时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实市级统筹已势在必行。

  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同步实施“六统一”的市级统筹制度,其中职工医保、生育保险2020年一步到位,居民医保在筹资、待遇等方面差异较大的项目分2年过渡,确保2021年12月31日前到位。

  市级统筹后,全市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在2年内逐步统一;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执行统一的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时,其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连续记载。执行统一的参保人员市内就诊程序、分类转诊办法和转市外就医登记手续。

  同时,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利于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统一全市医疗保障待遇,有利于规范医保经办公共服务,使全市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加公平的医疗保障服务,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提升。”易纯说。

  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近日,我市出台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根据调整方案,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30元、206元、202元、199元。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按照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平均上涨6.31%的幅度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6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为295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236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1772元/月的标准计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8%,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及对应的调整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2019年7月1日起新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本次调整。

  陈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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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