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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法院首推行政处罚执行前保全制度
2019-12-04 14:48: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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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局对污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个月后,法院在执行时却发现该企业已经注销……面对这样“尴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该如何执行?记者从医药高新区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当前行政非诉执行效果有欠缺的问题,该院发布《关于行政非诉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以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59 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率高达55%,平均执行天数约82日,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比其他执行案件低12%。”该院执行局局长李剑锋说,中小企业在面临巨额罚款时,除了传统的迁移住所、转移财产等规避手段,还经常采取注销企业登记、变更投资人等方式逃避债务,影响执行实施工作的开展。

  “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行为确定生效后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起诉期限为6个月,相对人有足够的时间规避执行行为。”李剑锋说,2019年以来,已有4起被执行企业在行政处罚前、行政非诉裁决前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情况。

  如何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利?该院参照民事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创造性地推出行政处罚执行前保全制度。《规定》明确,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可能逃避处罚决定执行时,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限制注销公司登记。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处罚相对人确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还可以在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或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称作是实现权利的‘保护伞’,过去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中,行政处罚执行前保全制度在全省尚属首例。”李剑锋说,该项制度的出台其实是激活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一条“休眠条款”。《司法解释》159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同时,《规定》还要求,申请执行机关要提供被处罚人财产状况、执行标的专业处置方案、被处罚人送达地确认文件等作为申请保全的材料,方便开展司法强制执行措施。

  李剑锋表示,下一步,该院还将对恶意注销公司登记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研究明确,坚决堵塞制度漏洞,最大限度消除恶意规避执行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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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