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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促进文明行为养成
2019-11-29 11:21: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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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文明的城市,必然是一个有秩序的城市。社会秩序的营造和维护,既需要依靠“法”,也需要依靠“礼”。

  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既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和惩戒,也需要道德层面的提倡和引导。《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从建设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要求出发,把文明城市创建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予以鼓励和倡导。

  《条例》专门设置了第三章“倡导与鼓励”,以立法形式鼓励公民参与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鼓励部门、单位、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服务,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公民的文明行为给予鼓励支持和表彰奖励,通过立法积极引导公民践行文明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条例》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和城市文明相辅相成。《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一个文明的城市中,市民可享受到更高品质的公共服务。《条例》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鼓励各类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阅读点、借阅点、漂流书箱。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说,《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刚性约束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为增强法规的执行力,《条例》规定了8条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被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其中不少条款结合我市执法经验,依据上位法的立法原意,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为弥补上位法的空白,《条例》创设了关于乱发广告、高空抛物、广场舞扰民、不文明饲养宠物等方面的处罚规定,加强对突出不文明行为的刚性约束,充分体现立法的创制性、补充性。《条例》明确,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住宅小区内或者周边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活动,制造噪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贯彻执行法规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要把《条例》转化为每一位市民的行为规范和有效遵循,必须在执行落地上花大力气、下狠功夫,确保《条例》成为‘有牙齿’的法、有效率的法。”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落实治理方面下狠功夫,以保障《条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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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