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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地上建住宅违规销售 业主无法换领不动产权证
2019-09-12 11:04: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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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民来电反映:2010年,我购买了海陵区京泰路街道永吉路泰州夕阳红寓所的住房。该小区至今无法办理两证合一的不动产权证,致使我们迟迟没法落户,孩子无法按学区划分入学,房屋也无法买卖。

  记者张翠红

  周先生一家是泰州夕阳红寓所3幢4楼住户。周先生说,他们家这套80多平方米的住房是其父母2010年所购,当时20万元现款支付,一直用于全家居住。

  据了解,所在小区住宅是泰州夕阳红寓所(以下简称夕阳红寓所)负责人戴某所建。但周先生家买房是在泰州祥龙房产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和不知是建筑商还是材料商的叶某签订的协议。买房后不久,他们家还在该小区买了一间约16平方米的车库,该车库则是跟夕阳红寓所签订协议。次年,夕阳红寓所通知所有业主领取房产证。可他父母拿回的房产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为夕阳红寓所负责人戴某夫妇共有。

  “当时父母也觉得奇怪,为啥不是自己名,去问时被告知:现在登记到自己名下得花四五万元,过几年可免费办。听了这话,钱能少花则少花的父母就放心回家了。哪知后来迟迟没办。”

  周先生说,该小区和他家情况一样的有70户左右,仅三四户房产证署名为业主本人。无一例外的是,大家都没有土地证,因此无法换领不动产权证。

  记者调查▶▶

  商服用地被建成住宅出售

  夕阳红寓所位于京泰路永吉路西侧,进入标有“夕阳红”三个字的大门,左侧为民办养老机构泰州夕阳红寓所,经营者为小区开发人戴某。北侧则为居民反映的几幢多层住宅楼,有五层也有四层。居民称,其中已出售的是1、2、3幢楼。

  赵女士是房产证署名为业主本人的住户之一。赵女士家的房屋所有人是其父母。

  赵女士说,当时夕阳红寓所负责人称,部分房屋被抵为工程款,由建筑商、材料商分别出售,剩下部分自己售卖。她家当初先后签了两次合同,第一次在祥龙房产中介公司见证下,和建筑商魏某签买房协议。第二次为了过户,又跟戴某夫妇签订协议,将房产证更名为其父母,为此还缴了非住宅用房(含车库)交易税2万多元。后索要土地证未果,戴某仅提供了小区总土地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赵女士提供了这份土地证明复印件。上面显示:使用权面积8935.7平方米,使用权人为戴某,地类(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夕阳红寓所负责人即小区开发者戴女士说,当初他们进入当地从事养老服务,政府划拨了一块地。2005年她先投资建了南侧两幢楼,用于养老服务运营,可运营一段时间发现,养老业在当时尚不为多数人接受,而北侧地块长期闲置也不行,于是他们按相关流程缴了出让金,将北侧地块登记到她个人名下,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后来他们将北侧地块建了住宅楼,本意是让购买者入住,居家享受他们的养老服务。由于资金有限,除了自售,他们将其中部分房屋作为工程款抵给施工单位等,让选择年龄大些的人群出售。这些房屋虽然登记在他们夫妇名下,但都是购房者永久居住和使用。

  律师说法▶▶

  商服用地上建住宅销售违规

  所签合同应当无效

  记者从泰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该小区土地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意味着只能用于写字楼、商场、商铺等与商业经营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可以用于商品住房建设。此外,无论住宅、非住宅,出售前均需办理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而预销售备案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按土地出让约定的用途使用。

  记者从市住建部门了解到,该小区房屋的确均未进行预销售备案。

  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东说,戴某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就应当知道所建房屋的性质,不能合法对外销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协商不成,建议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王忠东说。

标签:夕阳红;寓所;夕阳红寓所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