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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下就是露台拉窗就可入室 业主:物业禁装防盗窗,失窃谁负责?
2019-08-28 15:43: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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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姜堰城区中天清华园小区一业主反映:她购买的房子在3楼,窗外就是一个敞开式平顶露台,人可以自由进出。如果有人想进她家,只要拉开窗户就可以入内,太不安全了。她想在窗户外面加装不锈钢防盗窗,但小区物业不同意。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家中失窃,谁负责?

  记者钱立群

  孙女士(化姓)在中天清华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于37号楼的3楼,目前正在装修。在装修师傅的提醒下,孙女士发现了一个问题:如果有人想从窗户爬进来,真是太容易了,必须加以改进,否则肯定不安全。

  孙女士的房子在37号楼的最西侧,这里紧挨着一幢平房,平房的平顶露台就在她家的窗下。“当初买房时,我觉得露台对我家没什么不好的影响,就是没有考虑到安全问题。”孙女士说。

  昨天,记者来到孙女士家。推开房间窗户,露台就在下面,距离窗户底沿不到一米,一个成年人很容易就能从露台上翻进房间。露台一直延伸到她家的卫生间窗下,同样,从窗户也可以翻进卫生间。这座露台是敞开式的,四周没有围栏。37号楼的北面是马路,拉开几扇窗户就可以进来。上到二楼楼梯后,转过来翻过一堵约1米高的隔墙,很容易来到露台上。

  孙女士说,她的丈夫常年在外,孩子刚上小学,住在家里,担心有人爬窗进来,想想就害怕。思前想后,她觉得为了保障安全,唯一的方法就是加装不锈钢防盗窗。不过,她的这个想法遭到了小区物业的反对,其理由是小区内所有商品房禁止安装外部防盗窗。

  “我家的情况与其他住户不同,如果下面没有这个露台,或者我家住在高层,我也不会提这个要求。”孙女士说,她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应该搞一刀切。如果不装防盗窗的话,出了安全问题谁负责?

  物业公司答复,这个问题他们无法回答,业主应该自己注意防范。如果非装不可的话,可以安装防盗纱窗,既可以防盗,也可以挡住蚊蝇,一举两得。

  物业公司的建议遭到孙女士的拒绝。孙女士说,物业推荐的防盗纱窗就是一个摆设,与传统的防盗窗没法比,根本不牢固。

  物业回应▶▶

  协议规定不许装

  泰州市罗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中天清华园小区的物业服务。面对孙女士的质疑,该公司一位姓严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业主房屋装修协议书》。他说,小区内所有业主在装修前,都要与物业公司签订这份协议,明确装修的注意事项,否则不允许动工,孙女士也在协议上签了字,这就说明她已经同意了该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得违反。

  该协议的第六条约定,外立面都采用外墙保温材料,外立面的破坏很容易产生渗漏问题,禁止在外立面安装任何物件或破坏外立面。禁止安装户外防盗、防护栏、菜篮、阳光房、阳台外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如有违反必须拆除。该条款用黑体字标注。

  该工作人员说,如果允许业主擅自安装防盗窗等户外设施,除了引发破坏墙体、产生渗漏等质量问题外,还会破坏住房规划设计的统一性、美观性,影响小区整体形象。另外,擅自加装防盗窗的住房一旦发生火灾,也会影响消防救援,殃及其他住户。

  对于孙女士家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理解,他建议孙女士家安装一种特制的防盗纱窗。他说,这种纱窗与普通的塑料纱窗不同,质地坚硬,“纱”都是钢纱,效果很好。如果孙女士不认可,他们也没有办法了。

  律师说法▶▶

  按协议约定履行

  孙女士认为,她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她所有,可以随意处置,但物业不许她在自己的房子上安装防盗窗,是否有法律依据?

  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越认为,物业公司从维持小区建筑整体规划、美观以及保障消防安全和救援角度,作出了禁止安装防盗窗等户外设施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已经写入“业主公约”和业主签下的“住宅装修保证书”等类似文件中,与业主的装修协议中也有约定。此外,《物权法》也有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个权利,显然也包括给窗户和阳台安装防盗网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业主安装外置式防盗网,即突破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空间,将室内空间往外延伸,将阳台和窗户封闭,可能侵犯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权,同时给相邻住户带来盗窃隐患。而且,一旦出现火情,封闭式防盗网会给救援带来困难,确实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过,物业也不应该一律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网。如果业主安装较细的内置式防盗网,不延伸出立面,依法应该得到允许。

  对于物业禁止安装防盗窗、由此带来的安全事故谁负责的问题,钱越认为,如果物业公司在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有过错,或者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条款时,物业公司对因此引起的业主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否则的话物业公司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有禁止安装户外防盗窗的法律依据,由此引发的问题,物业公司无须担责。不过,鉴于孙女士房屋位置的“特殊性”,物业公司有义务加强对该区域的安全管护,比如加装监控、增加安保巡查密度等,确保孙女士家的安全。

  钱越提醒说,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是“相应”的责任,而“相应”的判断标准,在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应事先与物业公司就其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标签:防盗;业主;物业公司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