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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市民“捡”了一部手机 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9-05-28 17:29: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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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市民马某“捡”了一部手机,本以为没什么大事。但泰兴法院最近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这起案子发人深思。

  今年2月22日晚上7时许,泰兴市民沈某与朋友一起来到泰兴市区某游乐场所投篮区玩耍时,童心大发,玩起了投篮游戏,手机不慎从衣服口袋里滑出……站在一旁的马某发现地上的手机后,走到沈某旁边,用身体挡住她的视线,然后趁沈某不注意,将手机快速“捡”起离开了现场。

  这一切都被游乐场摄像头记录了下来,泰兴警方通过监控视频找到了马某。马某承认自己“捡”了一部高档手机,不承认涉嫌盗窃,声称最多是“不当得利”“现在归还就是了”。但泰兴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也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泰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不是遗忘物)并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只要归还遗失物,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失主可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对方不返还,可向法院起诉。捡到财物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实际上不是“捡”,用身体挡住失主的视线,趁失主不注意,将手机据为己有,主观上、客观上均构成了盗窃罪,但考虑到马某主动归还遗失物的情节,法院判了缓刑。(通讯员 韩磊 记者 孙丹丹)

标签:手机;盗窃罪;泰兴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