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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泰州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2019-04-25 12:12: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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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2018年我市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1件,其中,七成以上涉及商标权侵权纠纷,共达239件。

  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调整,我市去年加大保护力度,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具有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度显著提高。其中,商标权类纠纷的平均判赔额从2017年的2.8万元提升到10.3万元,著作权类纠纷的平均判赔额从2017年的3.2万元提升至7.4万元。

  售假者也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青花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诉称被告姜堰欣悦便利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告辩称该酒有合法来源,系经销商富生源公司所供,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欣悦便利店未能提供有供货单位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或进货发票等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白酒系其合法取得,不能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判决欣悦便利店、富生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各自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欣悦便利店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其是否应对青花瓷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知道所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二是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欣悦便利店虽提供通话录音证实其所售白酒系从富生源公司进货,但其作为从事烟酒销售多年,应当知晓并确保其所销售的白酒应来源于获得合法销售许可的经销商,欣悦便利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处于商品流通末端的中小超市经营者,进货时莫存侥幸心理,一定要擦亮眼睛,审慎审查供货方的生产、经销资质,签订正规供货合同,并在进货时索要正规发票等凭证,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大嘴猴”不是想用就能用

  基本案情:原告宏联公司系美术作品图案《大嘴猴(Julius)》的著作权人,原告诉称被告高港好又多超市未经其许可销售标有“大嘴猴”图案的床单,好又多超市辩称该商品由小绒兔公司生产,其与小绒兔公司签有供货合同,并约定小绒兔公司保证所得供之商品须为合法授权生产或销售,如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由供货商承担责任。法院采纳了好又多超市的合法来源抗辩,认为好又多超市停止侵权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小绒兔公司应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点评:美术作品的创作凝聚了作者智慧、创意和财力投入,随意使用不仅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冲击。本案被告好又多超市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了供应商合同、出库清单、购物证明等证据,结合被告小绒兔公司的当庭陈述,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认定涉案商品系从小绒兔公司采购;供应商合同中约定了小绒兔公司保证所得供之商品须为合法授权生产或销售,可认定好又多超市在采购涉案商品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原告仅根据大嘴猴品牌的较高知名度,就可认定被告好又多超市销售涉案商品具有主观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好又多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知假买假并售假,被罚5万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人民币160至200元/条的价格,从广东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牌卷烟320余条,购买金额合计人民币6.2万余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以最低300元/条、500元/条的价格分别将假冒的硬中华、软中华卷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2017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时,在其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硬中华香烟18条、软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上述20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官点评:“中华”香烟经过多年积累,拥有广大客户群和良好口碑。本案被告人通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慢慢侵蚀“中华”香烟的品牌形象,这对权利人是莫大的打击。陈某某身有残疾,也没有家人,生活艰辛,确实值得同情。陈某某有烟草经营许可证,可通过合法经营来谋生,但为了更高利润却知假买假并售假,没有抵住金钱的诱惑,步入犯罪道路。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不大,且社区矫正单位愿承担监管责任,故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希望借此案给社会以警示,不要知法犯法,要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诚信经营。

  记者 肖梦琪

  通讯员 张海陵 刘晓慧

标签:侵权;超市;被告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