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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醉酒者驾驶酿成事故 坐旁边指挥的车主也同样获刑
2019-04-12 16:09: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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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一男子酒后同意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自己则坐在一边指挥路线。近日,法院判定该男子属于共同犯罪,即犯危险驾驶罪而获刑。

  据介绍,2017年9月22日深夜,泰兴男子李某和朋友夏某等人一同吃夜宵并饮酒,然后决定回家。

  李某是驾驶着轿车赴宴的,朋友夏某便提出帮他开车。李某想,自己喝得比夏某多,夏某会比他开得稳些,就同意了。上车前,尚有些清醒的李某留了一手,故意将车牌遮挡起来。他盘算,若酒多了的夏某开车超速或发生什么事,没车牌,就找不到他了。

  在李某的指挥下,夏某驾驶着轿车一路疾驰开到了一个交叉路口。夏某眯着眼,没有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结果一头撞上了另一辆轿车,坐在旁边的李某也受了伤,交通信号灯和配套设施都被撞坏,散落一旁。

  对方报警后,夏某被民警带到医院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1.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不久,警方将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至泰兴市检察院。

  泰兴市检察院认为,这起案件不应只追究驾驶员夏某的法律责任。车主李某虽然当时没有开车,但他遮挡了车牌。而且,李某明知夏某已经醉酒,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甚至还指挥路线,应该属于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建议追诉。今年3月4日,检方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4月1日,泰兴市检察院就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依法判处。

  4月8日,经法庭公开审理,作出判决:车主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而驾驶员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泰兴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此案例为泰兴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例。

  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办案人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记者 立群 通讯员 叶晶)

标签:危险;危险驾驶;泰兴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