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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全面禁放孔明灯
2018-12-28 08:58: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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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和我省设区市中制定的第一部电力保护地方法规。按规定,泰州市全面禁放孔明灯。电力抢修城区45分钟内,农村90分钟内要到现场。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结合区域实际,借鉴先进经验,总结成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对泰州地区电力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燃放孔明灯、树线矛盾、施工破坏等可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行为作了规范,是对上位法的很好补充。如燃放孔明灯是泰州地区的传统习俗,但是经常由此发生各类电力安全事故,为切实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条例》第十九条特别指出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明年,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将面临处罚。《条例》第十八条对十一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如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组织、经营垂钓活动;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在电缆竖井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都是禁止的。同时,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于以上这些行为,可以处数额不等的罚款。如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或者架空电力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浮物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则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或是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对供电服务提出了要求,将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后,维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间,由3小时调整为城区范围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规定供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受理用户投诉,对相关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条例》针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保护举措,明确了一些禁止实施的行为。如,在电力建设方面,为保证电力设施顺利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阻碍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等四项禁止从事的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在电能保护方面,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电力用户安装和正确使用用电保护装置。第二十九条明确用户不得擅自调整分时计费电能表时段、时钟,不得变造、伪造变压器铭牌容量参数,这些都属于窃电行为。同时,《条例》中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多数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处罚,一旦违反不仅会面临《条例》中规定的罚款等处罚,并且相关违法信息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记者 唐春杰 通讯员 张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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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