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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12-26 10:54: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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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是全国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和我省设区市中制定的第一部电力保护地方法规。《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注重彰显立法的示范性引领性,重点围绕构建电力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电力保护体系、平衡电力保护各方权益等内容进行制度创新。《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

  钱刚介绍,《条例》针对电力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法规规定,填补立法空白,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电力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电力保护体系。《条例》顺应电力技术发展潮流,将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桩)等新型电力设施纳入保护范围。针对电力工程建设中时常遭遇抢建、抢种进而恶意索赔的现象,《条例》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创设电力企业开展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巡查、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为填补电力线路保护区方面的立法空白,《条例》新设了对1千伏以下非绝缘架空电力线路和800、1000千伏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规定。《条例》还将电能替代、房屋拆迁中电力设施保护、剩余电流末端保护装置管理、电力需求响应、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保护等上位法未涉及的内容纳入保护范畴,力求消除“盲区”,实现保护“全覆盖”。

  电力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电力建设、生产、运行以及供应与使用各个环节。钱刚介绍,《条例》从关键节点入手,创新保护措施,破解保护难题,进一步规范电力保护工作。在电力建设方面,系统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变更程序,强调不得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现场。在电力设施方面,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的十一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孔明灯的生产、销售和燃放进行全面禁止,从源头上消除孔明灯对电力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明确不得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有效化解“树线矛盾”。在电力运行方面,强调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用电安全检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要求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调整分时计费电能表时段、时钟,不得变造、伪造变压器铭牌容量参数。

  电力属于垄断性商品,长期以来强化电力企业义务、维护各方权益的呼声不断。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条例》着重对电力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电力企业与其他公共事业主体之间的权益、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益等三组利益关系进行了平衡,做到权利义务统一,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比如,《条例》对供电企业的服务提出更高标准,要求供电企业减少因供电设施检修和供电系统故障对用户中断供电的次数,缩短停电持续时间;将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后,维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间由三个小时调整为城区范围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规定供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受理用户投诉,对相关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对用户一方,《条例》则按照产权归属,要求其对自身所有或者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记者 钱兰 通讯员 周明亮)

标签:条例;电力设施;电力保护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