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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12-18 14:16: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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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信访人失信惩戒办法》将于2019年元旦起实施。12月14日,泰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办法》将信访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一般、较重失信行为以劝说疏导、教育转化为主;对严重失信行为通过泰州市信用管理平台实施相应的惩戒。

  《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发生3次以上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的;发生进京非正常信访行为被北京警方依法训诫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反复信访、恶意登记的;信访人与涉事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签订了“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相关要求兑现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信访的;涉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要求信访人退还所得、返还财产但拒不退返的。

  《办法》对严重失信信访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提请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与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签订“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且相关要求兑现到位的,涉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依法起诉失信信访人要求返还财产、退还所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拒不返还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市、市(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不再受理、不再重复转办(交办)其同一信访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记者 顾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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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