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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种情形追究责任
2018-12-06 14:58: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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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州市印发了《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为随意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上了“紧箍咒”。

  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明确了四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不过,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记者 宋燕)

标签:生态环境;赔偿;赔偿范围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