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从增加房源供应、加大政策扶持等4个方面,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对租赁双方来说都是重大政策利好。
更多机构将进入住房租赁领域
针对住房租赁投资时间长、见效慢的特点,《意见》提出,要培育多元化的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意见》明确,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将着力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企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
今后将进一步鼓励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
更多房源供应住房租赁市场
根据政策要求,市国土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今后,市区新建租赁住房将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的,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建部门将配建比例、户型比例、自持年限等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政策还鼓励企业盘活闲置用房用于租赁。
租房人经房东同意可落户
政策明确,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产权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最高提取额度。
今后住建部门还将在公租房保障在实物配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货币补贴的保障范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环卫工人、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租购同权同城待遇是很多新市民关心的话题,政策在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明确。意见表示,对于迁入地无产权房,拟申请在租赁房屋落户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符合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可以落户,按规定享受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居住地城镇居民同城待遇,其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接受义务教育。
出租住房有税收政策优惠
《意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平均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12月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的,可按5%的征收率缴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税。
对参与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政策也有了调整。对配建租赁住房在150套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房企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施工进度可适当放宽。对配建租赁住房在50套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下浮20%。
记者 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