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免去:
张小兵的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任命:
江福斌为泰州医药高新区监察工委主任;
刘鹏为泰州医药高新区监察工委副主任;
张明俊为泰州医药高新区监察工委副主任;
杨锦华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顾金才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周军生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
王小莉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吴跃生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何鸣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谦恒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顾金才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周军生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王小莉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叶志军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及破产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吴翔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周惠明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小新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于洪流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