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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打败的亲情
2018-10-23 14: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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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0月23日泰州讯(钱少林 李苗苗)李花最近很苦恼,她被亲妈、亲哥、亲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李花所在村民委员会2008年拆迁。李花居住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李花和李妈一家四口不仅得到了一套三层小洋楼的安置房,还得到了几十万元补偿款。李哥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李姐也嫁入城里,户口都迁出了李家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李哥认为拆迁所得利益自己也有份,于是窜唆李妈、李姐一起将李花告上了法庭。

  李爸、李妈于1990年经政府批准,领取《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建成房屋三间,因李哥、李姐已迁出了李家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载明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父、李妈和李花三人。1992年李花结婚,李夫落户于李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1995年李爸去世。1996年经李花夫妇申请,政府向其重新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花夫妇、李妈、李花的女儿等四人。李花夫妇将原来三间房屋翻建成二层楼房,又新建了辅助用房。2008年,李花的房屋被依法征收,依照政策,李花夫妇、李妈及李花的女儿四人分到了一套安置房及几十万元补偿款。

  为了分得拆迁利益,2015年李哥、李妈、李姐状告政府要求撤销1996年政府向李花夫妇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便确认拆迁房屋所有权归李爸,其享有继承权。经判决,因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认定事实不清,行政程序违法,确认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法。接着2017年李哥、李妈、李姐又状告拆迁公司,要求拆迁公司重新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在李哥、李妈、李姐又将李花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那么李哥、李妈、李姐能否分得拆迁利益呢?

  首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虽然系李夫签字,但实际是李夫代表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李花一家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合同,系拆迁单位对李花一家人的补偿,这一家人包括李花夫妇、李妈及李花的女儿四人。因而,李妈一定能分得拆迁利益。补偿款由李花代为保管,而李妈实际居住使用安置房,李妈可分钱不必分房。

  其次,李哥、李姐主要是认为拆迁利益中有其应当继承李爸遗产的份额。

  第三,如何分配拆迁利益。李哥、李姐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不再享有该集体组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具有可继承性,李哥、李姐对李爸房屋的继承权并不代表其对集体土地有使用权。李哥、李姐只能享有拆迁利益中李爸房屋的补偿价款中其可以继承的部分,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款或基于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安置的房屋。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李花夫妇、李妈、李花的女儿等四人享有,三层小洋楼的安置房归四人所有。

  综上,李爸在世时建成的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李爸、李妈、李花各占三分之一,李花重新翻建房屋时,保留了部分李爸所建房屋,该部分中李爸的份额属于李爸的遗产,未保留的部分,因房屋拆除,物权消灭,遗产亦不复存在。拆迁利益中,安置房由李花夫妇、李妈、李花的女儿等四人共同共有。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款中按面积(翻建房屋时,保留部分的三分之一)计算出李爸遗产的价值,李妈、李哥、李姐、李花各得四分之一,其余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款归李花夫妇、李妈、李花的女儿等四人共同共有。其他拆迁补偿款,包括如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等拆迁补助费用均是专门针对房屋实际居住者而进行的拆迁补偿,房屋实际居住者在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装饰,这部分投入因拆迁而损失,拆迁又使得实际居住者额外需要负担搬迁费、临时租房费等,因此这部分拆迁款项实际上是对实际居住者因拆迁而造成损失的弥补,不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亦归李花夫妇、李妈、李花的女儿等四人共同共有。

  不难看出,李哥、李姐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其实微乎其微,为了些许小利,先后三次诉讼,以致母女、兄妹、子侄,祖孙三代失和,实在得不偿失,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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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