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共7章46条,分为总则、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结合区域实际,借鉴先进经验,总结成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对泰州地区电力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燃放孔明灯、树线矛盾、施工破坏等可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行为作了规范,是对上位法的很好补充。如燃放孔明灯是泰州地区的传统习俗,但是经常由此发生各类电力安全事故,为切实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条例》第19条特别指出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条例》第38条又专题对违反19条的相关行为提出了相应的罚则。
为适应泰州新能源产业发展新形势,填补空白,《条例》在第8条专题将新能源、新设备纳入电力保护范围,在第3条提出了安全第一、绿色环保、均衡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在第16条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列为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针对泰州地区危化品企业众多的现状,《条例》第28条提出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目录,配置双路电源、多路电源等应急保安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记者 钱兰 通讯员 马平 周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