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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11月施行 这些情况可获救助
2018-09-19 16:12: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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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肖梦琪)记者昨天从泰州市民政局获悉,《泰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制定的《泰州市市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新版救助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地对救助对象及标准进行界定,建立起灵活、高效的临时救助机制,有利于发挥好“救急难”功能。

  哪种情况可获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柳阿红介绍,《办法》规定,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口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市、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此外,未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也可申请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将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方式主要有三种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柳阿红表示,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救急难”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定位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救,同一个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办法》明确,救助方式包括三种。除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外,还将提供转介服务。

  什么是转介服务?柳阿红说,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审批时间不超5个工作日

  据介绍,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我市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其中,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和审批环节。即: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按照“托底线、救急难”的原则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市(区)民政部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被救助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标准

  新闻链接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含)的,原则上救助标准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至3倍;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标准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因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含)的,原则上救助标准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至3倍;家庭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标准按照家庭财产损失的1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因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发生人员死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四)对子女就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接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或国家公办大学教育,经各种教育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根据就读学校不同层次,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至4倍。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六)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标签:救助;救助对象;困难家庭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