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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2018-09-19 09:56:00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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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汇点讯 9月1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泰州法院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十大典型指导案例。

  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孙金录介绍,早在去年5月,该法院就成立执行裁判庭,是全省较早成立执行裁判机构的法院。截止2018年8月,全庭共受理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363件,结案324件,结案率86.5%。今年以来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大幅提升,与去年同期相比,受案数同比上升166.7%,审结数同比上升241.7%,审结率同比上升13.7%,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同比上升18.67%。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丁正明说,面对成立时间短,条线新人多,审判经验少,涉及问题杂等问题,执行裁判庭在工作中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建立适应执行裁判庭的审理模式等,使得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执行监督等各方面工作有序开展。从全市各类执行裁判案件的发改率上看,远远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全市各基层法院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标准各不相同,执法尺度难以统一。针对这一情况,执行裁判庭从统一执行口径,组织案件质量的交叉评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通报予以指导;建立全市执行裁判业务探索微信群,定期在群中发布一些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供大家探讨,就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在线讨论等;定期编发执行案件发改评析,对发改案件进行详细的法理评析,帮助大家查找、解决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十大典型指导案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执行异议案最为引人关注。法庭判决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诉讼时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为逃避债务的恶意明显。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房屋居住面积远高于泰州市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的标准,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于波 张海陵

标签:执行;裁判;泰州市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