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丹丹 通讯员 顾新燕)9月12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这也是泰州市食品安全领域判决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17年6月中旬至8月21日期间,被告人姚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在烧制猪头肉、熏烧鹅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将烧制的猪头肉、熏烧鹅摆摊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其销售的猪头肉及熏烧鹅中罂粟碱、那可丁均超出检验限值。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姚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姚某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姚某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兴化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在兴化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交付销售额五倍的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希望通过此案能够警示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特别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面要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则,不仅会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还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