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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 其名下唯一房产能否执行
2018-09-11 10:35: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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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律师团:2008年,我在上海做生意时,一位浙江朋友跟我借了30多万元,到期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2011年,我将其起诉至对方所在地法院,次年法院判其还钱,可对方非但不还欠款,还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赠送给其尚在上大学的女儿,自己仅留了一套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房自住。

  当时我曾申请强制执行,当地法院考虑其居住问题,查封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并没有执行拍卖。如今这么多年过去了,对方房屋的市场价早已水涨船高,如果拍卖,还清欠款后,还能留下不少。请问目前这种情况还算无执行能力还不起债吗?此外,我能否申请法院判定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

  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克玲:房产作为大额固定资产,不仅具有居住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也可以被拍卖。法院同时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况,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被执行人在王先生诉讼期间将其名下200平方米的商品房转移其女儿名下的行为,应当作为案件执行的参考。

  记者张翠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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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