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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季市派出所灵活有效调处民间纠纷
2018-08-17 11:1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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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8月17日泰州讯(高纪贵)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呈不断上升趋势,民间纠纷的数量随之增长,为预防和化解矛盾,靖江季市派出所不断提高民警群众工作和纠纷调解能力。

  要及时调查处置,掌握真实情况。民警在接到报警或解决纠纷的请求后,要迅速赶至现场。在进行调解前,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发生矛盾的时间、地点、人员、原因、过程、结果等基本要素,掌握纠纷的客观事实。在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激烈冲突时,要及时劝阻,避免事态扩大。双方陈述存在较大差异时,要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走访等方法,全面调查纠纷引发案件的真实情况。

  要注意调解技巧,避免激化矛盾。掌握语言技巧、用好群众语言是提升纠纷调解成功率的重要举措,俗话说得好:“会说的让人笑,不会说的让人跳”。语言艺术是调解纠纷的基本功底,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用语文明、得体,避免激化矛盾,让当事人认为民警察在偏袒一方,从而转移矛盾。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容易产生急躁情绪或不稳定表现时,不能“伤口洒盐”“火上浇油”,更不能急于求成、话中带刺,要克服“法随口出,我说了算”的随意性,避免说出粗鲁语言。要善于思考,察言观色,妙用语言技巧,不轻易发表自己的观点,做到以静制动;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时,要注意静静倾听、顺水推舟;在当事人情绪稳定时,要耐心说服、以理服人。在调解时,不能受当事人情绪影响,要始终保持平和心态,做到荣辱不惊、热情耐心,巧妙使用语言艺术缓解当事人急躁或不稳定情绪,使调解工作在平静、和谐的气氛中进行。

  要摸清真实意愿,做到对症下药。掌握纠纷的客观真相并判明其法律属性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的民间纠纷,民警应当和纠纷双方沟通交流,掌握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的内心意愿和真实诉求,引导纠纷调解朝依法、合理、可行的方向发展。民间纠纷中,有的当事人因对方态度不好,提出诉求是要求对方物质或经济赔偿,而其实质是要求对方认识错误,赔礼道歉,争取“面子”,要个“说法”。有的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种种难以实现的非物质要求,而其实质则是要求获得相关经济物质上的补偿;有的纠纷双方虽然表面上为甲事发生矛盾,其实质却是因乙事的矛盾未得到解决而引发等等。民警只有把握了双方当事人内心对纠纷处理的真实诉求,才能掌握主动权,驾驭调解工作方向,提升调解成功率。

  要分清责任过错,实现互相谅解。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诉求和对调解工作的期望,往往建立在双方对矛盾冲突中各自责任认识的基础上。要准确把握并促使双方认识到在矛盾冲突中各自的责任过错,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双方过高或不合理诉求,使双方诉求不断接近,从而成功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冲突的双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损害对方权益的现象。为争取最大利益或最高期望值,纠纷双方往往只强调对方的过错,推托自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民警要重调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评判标准,把握双方的过错责任。调解前,应分别对双方讲明法律政策,明确指出其过错责任及法律后果,使双方认识到各自的客观过错责任,降低其原预期的不合理或过高诉求,从而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在评析双方过错责任时,最好在调解前背靠背给双方分别做工作,避免当着甲方强调乙方的过错责任的现象出现。

  要抓住有利时机,争取最佳效果。民警受理民间纠纷后,应根据纠纷的产生、发展和后果,以及人员身份、性格特征、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等不同情况,把握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争取最佳效果。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一段时间冷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立情绪,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责任,甚至对冲突后果产生悔意,民警应该抓住时机,加强教育、疏导工作,推动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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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佳文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