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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套路”深,借钱一定要谨慎
2018-08-16 09:50:00  来源:泰州日报  作者:孙丹丹 张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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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泰州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通报全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情况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明确,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等非法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

  据悉,近年来,泰州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位居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第一位。统计显示,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去年全市审理民间借贷案标的总额49.3亿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民间借贷市场蕴含巨大风险,市民尤其是老年人不要轻易出借资金。此外,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例如,出借钱款时要求对方提供规范格式的借条等;在偿还借款时,要注意保存偿还借款证据;大额资金往来时,尽量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部分典型案例

  ① 22.4万元是投资还是借款?

  2016年,冯某两次向任某转账合计22.4万元,用于投资。投资失败后,冯某声称上述款项系其与任某之间的借贷往来,请求判决任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查明:冯某未能就其与任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证明,因此对冯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② 借条中未载明利息约定,出借人败诉

  2014年3月23日,李某向陈某出具15万元借条一份,该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利息、还款日期。

  法院判决:在借条中未载明利息约定,出借人又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③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孔某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9月28日向高某借款,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实际出借金额为18.92万元,其余1.08万元作为利息提前扣除。

  法院判决:孔某偿还高某借款本金18.92万元及利息。

  ④ “情债”违背公序良俗

  陈某与女子李某自2011年起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陈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李某“借给”陈某35万元整……两人分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其借款35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⑤ 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014年,夏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协议,夏某借给赵某47406.4元,月偿还数额为4353.48元。据此计算下来,年利率超过24%。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合同中除约定借款利息外,还约定借款人需向第三方居间人支付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加上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 9万元半年“滚”成25万元

  以9万元为本金,半年之后,吴某向刘某要求偿还25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偿还借款9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

  ⑦ 不要轻易为他人担保

  卢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周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提供保证担保。后卢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受理。周某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无效,他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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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