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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骗贷公积金,将被记入征信黑名单
2018-08-15 14:16:00  来源:泰州日报  作者:叶桂华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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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一封《公开信》,提醒全市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虚假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后果很严重——前不久,全市首例伪造事业单位公章套取住房公积金案成功告破,吴某、胡某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获刑。

  《公开信》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享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优惠,用缴存余额按月冲还贷款的便利,以及退休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作为第二养老金的好处。但近几年来,有的职工不符合条件却通过制作假的不动产权证、结婚证、身份证明、税务发票等来骗提住房公积金,还以为住房公积金是自己的钱,提取自己的钱不算骗,不犯法。殊不知,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实行专户管理,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形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因此,使用虚假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公开信》再次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千万不要听信不法分子虚假宣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因此带来的后果。

  据了解,如果缴存职工造假或委托不法中介或通过其他方式造假,一经发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要求当事人将其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回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该职工的骗提、骗贷行为记录在案,五年内不得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并上报国家金融信息数据库,记入个人征信记录。

  数据显示,仅去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办理职工购房、租房、离职、退休等业务提取12.85万笔,提取金额35.15亿元,前往各级服务窗口办事的群众络绎不绝。

  在此期间,一些不法分子瞄准时机,伪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印章,提供给个别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缴存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法提取个人公积金,自己则非法赚取20%至30%的“佣金”。

  目前,警方已拘捕涉嫌犯罪人员2人,其中吴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胡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每年我市都会发现多起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目前相关责任人均已按照规定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受到相应惩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匡章斌呼吁广大市民,千万不要采取不正当渠道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些骗提骗贷行为,要不得

  案例一:假不动产权证及纳税凭证,套取住房公积金。今年6月中旬,职工张某办理二手房购房提取,当天他提供了一套海陵区某小区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关纳税凭证。工作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发现,张某所购小区二手房不动产权证“坐落”信息栏为“泰州市扬州路X号XX小区15幢301室”,而此前受理的该小区其他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坐落”信息栏内无“扬州路X号”。随后,该中心与市国土局取得联系,证实了张某所购房产及另两套小区房产,均为不存在的假产权信息。

  案例二:真购房假结婚,异地购房套取公积金。职工姚某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当天他提供了其“妻子”冯某在无锡市购房的产权证、契税发票及与冯某的结婚证等。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比对和复查,发现姚某提供的结婚证上的照片是电脑合成的,在查询市民政局后,确认此为假结婚证,其骗提的6万多元公积金已如数退还。

  案例三:假住房商业贷款手续,套取住房公积金还住房商业贷款。今年7月上旬,职工李某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提供了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等手续。经工作人员审核甄别,发现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系伪造,其中贷款还款账户为个人账户,并非贷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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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