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女方有过错但生活困难的 离婚时,男方是否应给予帮助
2018-08-08 15:40:00  来源:泰州晚报  作者:顾和平 朱琳媚 张海陵  
1
听新闻

  李信达是我市某药企职工,常年驻外工作。他与郭霞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李信达发现郭霞与他人暧昧不清,双方产生矛盾。后经亲友劝解,郭霞作出书面保证,承诺此后不再与第三者往来,并请求李信达谅解。

  去年秋天,郭霞发生车祸受伤致残,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在郭霞住院治疗期间,李信达发现她与第三者仍然有微信、QQ联系,引起夫妻矛盾激化。

  今年4月,李信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郭霞离婚。

  李信达提出,夫妻感情的破裂是因为郭霞与他人暧昧不清导致的。此前,郭霞曾因生活作风问题作出书面保证,自己也曾给予谅解,但郭霞仍未能改正,继续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给他造成了严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责任完全在于郭霞。郭霞虽因车祸致残,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但其有重大过错,他不同意给予经济帮助并要求损害赔偿。

  郭霞提出,自己目前无生活自理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李信达酌情给予她一定的经济帮助。(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释法▶▶

  办案法官说,《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案情,郭霞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显然符合生活困难这一标准,因此,李信达应当依法给予郭霞适当帮助。原告方提出的因其有过错而拒绝给予经济帮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郭霞虽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并未与他人同居。李信达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其拒绝给予经济帮助也是错误的。如果李信达有个人财产,则应当首先考虑以其财产给予郭霞适当帮助。在没有个人财产时,可以采取金钱给付的方式。

标签:
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