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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私约” 重大误解合同可变更
2018-08-08 15:40:00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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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张某驾驶汽车与朋友陈某外出办事。由于疲劳,车子撞上了道路护栏,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陈某腰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气滞血瘀等,经手术治疗后出院。次年,陈某第二次住院治疗,施行了内固定取出手术,伤愈后出院。在陈某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主动前往看望,并在病房内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因本起事故产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全部由他垫付,保险公司赔付的医药费亦归陈某所有。另外,张某一次性赔付陈某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5000元,该事故从此了断。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赔付。

  一年后,陈某伤愈后觉得自己太亏,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张某与陈某之间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扣除张某已先行赔付的15000元后,判决张某赔偿陈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世怡:《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陈某看到司法鉴定结果后才知道自己已经构成八级伤残,而赔偿协议是两年前陈某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签订的,其时,陈某对自己的损失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前述撤销事由,所以他请求撤销以前的赔偿协议并重新计付损失于法有据。

  需要提醒的是,《民法总则》将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的期间缩短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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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