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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08-01 10:14:00  来源:泰州日报  作者:孙丹丹 王冬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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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8月1日起正式实施《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今后,相关企业和店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均得守规矩,否则不仅会被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失信榜单,还将面临最高五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罚款。

  市城管局副局长夏建洲介绍,户外广告作为空间传播载体,是现代城市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交通、绿化等城市系统并置,共同形成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视觉界面。如何让户外广告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与其他各种构成元素相生共荣、可持续发展?《办法》在完善概念界定、明确禁设区域、规范行政许可、细化设置期限、加强源头管控、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

  《办法》明确,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即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的,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公益广告,都要纳入监管范围。今后,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设置店招标牌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夏建洲介绍,《办法》中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形及具体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城管部门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例如: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单位未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沿街新改扩建(构)筑物店招标牌设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

  同时,《办法》还对不同情形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进行了细化:电子显示屏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三十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长期暴露在外,风吹雨打,极易生锈、腐蚀、脱落,未经定期检查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夏建洲说,为避免户外广告设施成为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被“遗忘的角落”,《办法》明确了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城管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类似顽疾有望得到根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次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置人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管理,并具体列出拒不履行公益宣传义务、设置店招标牌未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拖欠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及店招标牌备案等九类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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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开始施行的《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和导引标识除外;

  2.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顶部空间的;

  3.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4.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5.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6.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7.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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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