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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月15日施行 泳池水质不达标最高罚三万
2018-08-01 09:42:00  来源:泰州日报  作者:孙丹丹 缪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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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昨日泰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8月15日起,泰州市将正式施行《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届时,市民普遍关注的游泳场所的设施、水质、消毒、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有望迎刃而解。“该《办法》是全国首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政府规章,开创了全国先河。”泰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说。

  泰州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介绍,《办法》共六章33条,涵盖建筑与设施要求、日常卫生管理、卫生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例如:《办法》中列出了四项重点规定,回应市民最关心的游泳场所水质卫生问题。一是要有效落实强制淋浴,规定强制淋浴的通道长度不少于2米,喷水装置不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超过0.8米;二是要有效落实补充新水,通过强制安装补水专用水表,规定游泳100人次以上和以下的不同补水标准进行强制补水;三是要有效落实池水循环,规定每4小时池水循环一次;四是要有效落实浸脚消毒,明确了在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少于2米,宽度与走道相同,池深不低于20厘米,水深不少于15厘米,并设有排水设施。

  与此同时,《办法》也强化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包括水质、空气质量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施布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补充新水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不能正常使用的等等,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翟德祥介绍,为防止发生危害健康的群体事件,《办法》规定,游泳场所应当制定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应急预案。出现以下五类情形之一的,游泳场所应立即暂停对外开放: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或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池水循环或者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以上的;游离性余氯浓度大于3.0毫克/升,或造成5例以上游泳者皮肤瘙痒或红肿的;池水尿素浓度超过10.0毫克/升的;池水受到人畜粪便、有毒物品、动物尸体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物品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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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