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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泰州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8-07-24 09:28:00  来源:泰州日报  作者:陈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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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泰州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8月1日起调整泰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890元调整至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720元调整至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17元调整至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5.5元调整至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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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